|
|
永吉县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市场安全管理的通告 |
||
|
||
为加强烟花爆竹市场安全管理,打击非法违法销售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455号令)、《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65号令)、《吉林市烟火类观赏品施放管理办法》(吉林市政府224号令)等法规、规章及文件要求,现将烟花爆竹市场安全管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永吉县范围内烟花爆竹零售点的布设应按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进行布设。 二、烟花爆竹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春节期间临时销售点实行销售棚销售。推行批发企业设点连锁经营。 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少于100米,与体育馆、客运站、火车站、宾馆、公共娱乐场所、养老院等人员聚集场所保持100米以上安全距离,零售场所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零售经营场所之间距离不得小于50米。 四、零售经营者应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五、零售点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经营场所内严禁吸烟,不得有明火点。 六、零售经营者必须持有县应急局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后方可销售烟花爆竹。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转包、分包、冒用或者伪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七、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管理,零售经营者需取得市场管理部门依法核发的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八、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并接受批发企业配送服务,不得到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运输烟花爆竹应取得公安部门签发的运输许可。 九、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 十、春节期间季节性零售点销售时间为2022年1月25日至2022年2月15日。 十一、违反规定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由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规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又拒不执行执法部门整改指令的经营者,禁止再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相关部门对烟花爆竹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要积极予以配合。 十三、零售经营者及社会各界要共同参与烟花爆竹安全宣传活动,普及烟花爆竹安全常识,引导群众自觉到合法零售点购买合格产品,并按有关规定安全燃放。 欢迎群众举报从事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举报电话:12350。 特此通告。
永吉县人民政府
|
||
上一篇:
永吉县2021年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计划完成结果公告
下一篇: 2021年永吉县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结果公示 |